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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地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股地集合竞价作了新规定。
开盘集合竞价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地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地上下20%。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地,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收盘不再实行集合竞价
《通知》规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取消原有收盘集合竞价,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钱地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即新股收盘期间,交易主机仅接受申报价钱为最近成交价定价委托,任何高于或低于定价地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意义
新规定完善了新股上市首日开盘收盘价钱形成机制,其目地主要是防范新股上市首日开盘期间价钱变动过大,遏制过度炒新,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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