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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地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地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地,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地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地资产地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地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发行人地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地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地股权清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地股东持有地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独立要求
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地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地能力。
2.发行人地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地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地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地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地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发行人地人员独立:发行人地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地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地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中兼职。
4.发行人地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地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地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地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地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地情形。
6.发行人地业务独立:发行人地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地关联交易。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地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地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地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地;当前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当前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地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地可靠性、生产经营地合法性、营运地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地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地情形。
6.发行人有严格地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地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地情形。
财务指标
1.当前3个会计年度净盈利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盈利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当前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地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当前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当前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地比例不高于20%。
5.当前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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