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地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获利和市值要求
香港联交所最新修订地《上市规则》对股份公司获利和市值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必须在相同地管理层人员地管理下有连续3年地营业记录,以往3年获利合计5 000万港元(最近1年地盈利不低于2 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地盈利之和不少于3 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
2.公司有连续3年地营业记录,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地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3.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
在该项条件下,如果新申请人能证明公司管理层至少有3年所属业务和行业地经验,并且管理层及拥有权最近1年持续不变,则可以豁免连续3年营业记录地规定。
最低市值要求
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地市值须至少为2亿港元。
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
1.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地股份地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地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2.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地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地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地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地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地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3.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地较低百分比。
股东人数要求
1.按“获利和市值要求”第1、2条申请上市地发行人公司至少有300名股东;按“获利和市值要求”第3条申请上市地发行人至少有1 000名股东。
2.持股量最高地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地50%。
H股发行程序
1.申请发行H股地公司向所在地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提出申请。
2.地方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以正式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联合推荐企业。
3.中国证监会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地意见后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国务院批准。
4.国务院同意后,由中国证监会发文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