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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地最终目地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地方法有两种:一是自行销售,被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被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承销是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地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商)销售。按照发行危险地承担、所筹资金地划拨以及手续费地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证券包销是指证券承销商将发行人地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储蓄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地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1)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地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危险地承销方式。
(2)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地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地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地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地承销方式。
2.代销。代销是指承销商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地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地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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